他项权证办理机构是哪里,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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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证办理机构是哪里?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2022年2月5日  上海静安区房屋官司律师   http://www.zzfcjfls.com/

  宋,上海专业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他项权证办理机构是哪里?

现在人们买房已经成为一种安家置业或者投资理财的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依然还有很多炒房的人员,尤其是住宅的房型。现在,很多人都会采取贷款的形式。他项权证办理机构是哪里办理的机构是房管部门,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办理。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他项权证办理机构是哪里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流程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办事须知[1]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办事时限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二、他项权证的含义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 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范围、权利价值、权利存续期间、注销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土地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在超前的消费已经被民众普遍的接受,除了生活中买车买房等价值较高的交易之外,一些人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要更加愿意使用信用卡等形式进行日常的消费。他项权证的办理机构属于房管部门,不是银行或者是其他的相关部门。他项权证的注销等流程,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好几个,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将在下文中主要介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房屋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

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受理登记申请;

权属审核;

公告;

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权利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申请期限;

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受理申请地点;

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属于违章建筑的;

属于临时建筑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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