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征有哪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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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征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2022年1月21日  上海静安区房屋官司律师   http://www.zzfcjfls.com/

 宋,上海专业房产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征有哪些

  核心内容:房地产开发公司特征有哪些房地产公司的特征有经营对象的不可移动性,业务形态的服务性,经营活动的资金和人才密集型,经营活动过程的行业限制性。而这些特征各自有何内容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受所经营产品和服务特殊性的影响,同其他行业的公司相比较,房地产公司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经营对象的不可移动性


  不管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中介服务公司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它们的经营对象都是不动产,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这种特性使房地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受其影响十分巨大,受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大,经营绩效与所处区位状况关系密切。因为一般商品属于动产,具有实体的流动性,可以随时在地区之间,甚至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流动,因而通常面对的市场竞争范围比较大,在不受一国对外贸易政策、国家安全等贸易壁垒影响的条件下,竞争范围是世界性的,公司要根据国际市场的情况进行决策,国际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会对这类公司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对于房地产公司来说,不动产不具有实体的流动性,房地产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可能移动,相关的房地产服务也附着于固定的房地产上面,因此其面对的市场竞争范围较小一些,主要是本地市场,当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趋势对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绩效至关重要。此外,由于房地产产品的价值量大,资产转移需要经过较长时间,从而使市场竞争关系无法充分展开,受制于此,房地产公司经营成功的关键在于把握当地市场的需求。


  业务形态的服务性


  无论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公司,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从其业务活动的性质来看,主要是提供某种服务。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即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土地出让转让、房屋开发、房屋出售、出租、转租、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谈判、协调、筹划等劳务以及相应的法律事务,这些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


  对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其服务性的特性就更加明显了。房地产中介公司就是围绕房地产产品而进行的一系列咨询、筹划、代理和服务活动,沟通与房地产产品相关的各类信息,撮合买卖双方,节约交易各方的交易成本,并从节约的成本中获取佣金,所以,中介公司提供的是房地产各类服务。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上就是对房地产物业及其设施和周边环境进行管理并提供各种保安、保洁、维修和保养服务的公司。这种特性决定了房地产公司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经营活动的资金和人才密集性


  房地产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每个经营项目蕴涵的价值量极大,需要大量资金的运筹,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公司。例如,房地产开发前期的安置补偿费用、前期工作中的勘察设计费用、可行性研究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通常完全依靠自有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微乎其微,往往要依赖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手段。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密切联系带来了两个方面的后果: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哪些不正当经营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捆绑搭售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等,为您一一介绍。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书面警示;


  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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